字词 |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国际上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项专门协定。1961年12月2日签订,由适用该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公约对各种植物种类都适用,每种新品种必须命以便于识别的名称,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才能得到保护。取得保护后,植物新品种培育者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同意生产这种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或为销售提供这类材料。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15年,对葡萄、果树、森林树木及观赏树木的保护期限最短为18年,保护期限一律自发给保护证书之日算起,公约还包括植物新品种名称的注册和强制性使用的条款。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1961年在法国巴黎签订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培植人的公约。1972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至1987年1月1日,已有17个国家参加了公约,包括美、英、法、德、日等。成员国组成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该公约完全独立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不要求成员国首先参加巴黎公约。公约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培植人,对该植物品种享有专有权,包括生产、出售以及无性繁殖等。各成员国应以专门法或专利法予以保护,并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公约为各成员国保护值物新品种规定了最低标准。公约将植物品种分为两类。一般植物品种保护期为15年;藤本植物、果树、造林植物、观赏植物的保护期为18年。公约为植物新品种获得保护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植物新品种培植者必须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样本如种子及辅助材料,经审查、批准方可获得保护。公约还规定了各国主管部门应就植物品种的独特性及其相对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在12个月以内,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在别的成员国享有优先权。各成员国对同一个品种给予的保护互相独立。 ☚ 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条约 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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