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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俄罗斯联邦国防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俄罗斯联邦国防法

《俄罗斯联邦国防法》Eluosi Lianbang GuofangfaDefense Ac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1996年4月2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5月15日联邦委员会同意,5月31日俄联邦总统签署命令批准其正式生效。共6章29条。
第一章:国防的基本原则和组织。规定:国防“是指武装保卫俄联邦,其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及为武装保卫俄联邦而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的采取的一系列准备措施”。国防根据俄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律、联邦法律、国防法、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织和实施;根据国防需要建立俄联邦武装力量等。国防的组织包括对军事危险和军事威胁作出的预测与评估,制定俄联邦军事政策的基本方针和军事学说的基本原则,实施法律调节,制定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经济转入战时工作计划,建立国家储备和动员储备的物资储备品等。俄联邦国防领域的法律依据是俄联邦宪法和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国防领域的权力。规定俄联邦总统是俄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在国防领域行使20项权力,包括确定俄联邦军事政策的基本方针,批准俄联邦军事学说,对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实施领导,宣布战争总动员和局部动员等。俄联邦委员会在国防领域行使4项权力,包括审核国家杜马通过的国防开支和联邦法律,批准总统关于实施战时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关于在俄联邦境外使用武装力量等。国家杜马在国防领域行使2项权力,包括审核联邦预算法规定的国防开支,通过国防领域的法律;俄联邦政府在国防领域行使27项权力,包括拟定和提出有关国防开支的建议,组织制定国家经济转入战时工作计划(动员计划),对动员准备实施领导,对各团体战时在产品生产方面完成国家国防订货的准备工作、动员能力的建立与发展等实施监督,确定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动员任务等。
第三章: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团体在国防领域的职能、各机关和团体负责人在国防领域的义务、俄联邦公民在国防领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与军事指挥机关相互配合,行使13项职能,包括组织和保障公民的兵役登记、役前训练、征召服役和动员征集工作,保障对国防运输工具和其他技术设备的登记和动员准备,组织对公民进行军事爱国主义教育,根据武装力量的订货保障其对物资、能源和其他资源及公用设备的需求等。各团体(不论所有制形式如何)都应依法履行所签定的完成构筑军用基础设施、保障能源和其他资源供应,生产提供和维修武器装备及其他国防订货国家合同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完成战时训练与组建特殊队伍的动员任务;履行军事运输义务等。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参加地区防御活动,战时根据国防需要提供房屋、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私人财物,事后可获得损失赔偿等。
第四章:俄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队伍和机构。规定俄联邦武装力量的使命、总体编成和领导指挥;俄联邦国防部、总参谋部的主要职能;武装力量的部署以及其他军队、队伍和机构的有关事项等。
第五章:战争状态、战时动员、民防、地区防御。内容有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和实施战时状态的时机以及可采取的行动,动员、民防和地区防御的原则。规定自宣布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之时起,即应采取各种措施,使俄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队伍和机构转入战时编制与编成,同时使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团体转入战时工作状态;动员准备和实施动员的办法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六章:最后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在俄联邦武装力量中活动的限制,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法律保障,国防拨款,违反俄联邦国防领域的法律应负的责任等。规定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团体负责人和公民如犯有不履行其所担负的国防义务罪,或妨碍执行国防任务,依法承担责任。

☚ 《克拉克法案》(美国)   俄罗斯联邦动员准备与动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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