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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侵用已检校财产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侵用已检校财产案

侵用已检校财产案

南宋理宗年间,湖南人曾士殊死,其财产为官检校,曾元收擅支已检校钱六百余贯,银盏二十只,又涂改六张朱契,为士殊女所诉。依敕:“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椿钱物法,徒二年”,又法:“诈伪官司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曾元收“二罪俱发,以重者论”,决脊杖十五。曾士殊家的产业,依照法律规定,当给其女二分之一,提举常平官胡石壁认为佥厅及推官原拟只给三分之一,不合于法。虽曾二姑兴诉于已婚之后,而其父死为户绝是在她出嫁之前,就应以在室女依子承文分法给半,余一半本该没入官府,但本官素不喜行此事,由士殊兄弟仕珍、仕亮两位均分,士殊以私房置到的产业,照户绝法全部给曾二姑,限三日内执行。并差专人将推吏与诉讼人及案卷解赴提点刑狱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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