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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任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2) 本罪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公务员,或者公然侮辱公务员依法执行的职务。前者是对于公务员的当场侮辱行为,后者则的对于职务的公然侮辱行为,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为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而故意实施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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