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的冲突conflict of domiciles在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时,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或者根本没有住所。前者称“住所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住所的消极冲突”。住所的确定是适用住所地法的前提。因此,确定住所、解决住所的冲突至关重要。当住所出现积极冲突时,应以哪一处住所作为确定住所地法上的连接因素的住所,学者的主张不一致。通说主张,国内国外住所冲突时,以国内住所优先;外国住所相互冲突时,按取得时间的先后,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 如同时取得住所,以居所、父母的住所、有无最后的居所来确定。当住所出现消极冲突时,一般是以居所代替住所。 住所的冲突 住所的冲突某人的意思或行为有所变更时,会带来其住所的变更。由于各国法律对住所的规定不尽一致,故经常发生如下住所的冲突: ❶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国家有住所; ❷消极冲突,即一个人完全没有住所。 ☚ 住所地法 身份保障权 ☛ 00004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