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在民事案件中,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发言词或讲演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词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其结构包括序言、主体、结论三部分。序言说明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简述代理词发表前的活动,明确表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主体部分针对案件论述代理意见,常用论驳兼济的方法证明法律上的意见,在叙明事实的基础上,开展法理论述。要有逻辑力量,语言要吸引听众,可有适度的感情。结论简括代理意见,向法庭提出具体请求。
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发表的综合性发言稿。无固定格式。内容一般包括:1.说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简述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2.提出诉讼请求或答辩请求以及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3.归纳出对被代理人有利的具体要求,供法院裁决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