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统一国家的法律确定当冲突规范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是法制不统一的国家的法律时,该指定是指特定国家全国适用的实体私法规范,还是指仅仅在一国之内某一地区的法律的问题的确定。在学说上尚有争论。但无论哪一种主张,住所地、物之所在地、行为等这些连结因素都可能局限在特定的地区,所以只要不把法律冲突解释为不同主权之间立法管辖权的冲突,就可以立即确定适用地区的法律。以国籍为连结点,被指定国家的法律不统一,其解决办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指定主义,即依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定,直接适用本国国内特定法域的法律,如适用现在的住所、居所、原籍或首都等的所在地的法律。另一种方法称间接指定主义,即依本国的准国际私法来确定应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如果本国无准国际私法的规定,则把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中国的实践采间接指定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