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占有“自然占有”的对称。民事主体基于一定意思对物有管领力的状态。大陆法民法理论认为: 法律上占有仅基于占有者的占有意思而成立; 无占有意思而实际持有物的当事人仅为自然占有人,而非法律上的占有人。对占有意思内容,学说中有不同认识。有认为仅“所有意思”才构成占有意思; 也有认为“为自己的意思”也构成占有意思。法律上占有不等同于合法占有,对物有法律上的管领力也不等同于对物有占有权。法律上占有的概念在大陆法民法中具重要意义,仅在法律上占有范围内才存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问题; 仅法律上占有之得丧才可成为时效进行的起算点; 仅法律上的占有人才可成为占有之诉的当事人; 而自然占有则不具此类意义。 法律上占有 法律上占有民事主体基于一定意思对物实施法律上的管领的状态。 ☚ 法律人格 法律上的义务 ☛ 00006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