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律与新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律与新闻Law and the Press加拿大新闻媒体基本不受官方许可证制度或审查制度的限制,却受到涉及藐视法庭、民事诽谤、刑事诽谤、诲淫诲盗、版权、隐私权、政府机密等有关法律的制约。除非违反了不准摄像的法庭规定或作为证人时拒绝透露有关证据的原始出处,记者不易在法庭内犯藐视法庭罪,一般为推定式的。新闻报道有时会诽谤法庭,有时会对本来是公平的审判作出伤害性的报道。对于记者,公布案件的虚假事实,或对未决案情加以评论,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刑法典》第470条规定,根据被告的要求,法庭有权禁止公开初审供词。1981年6月20日,第467条的第1款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初审取证开始之前,主审法官可在检察官的要求下,或者在被告的要求下明令禁止在被告获释之前或者在审判结束之前以报纸或广播形式公开取证内容(即只要被告提出要求便自动认可;若是检察官提出的要求,必须陈述不准公开的理由)。”记者触犯法律的情况还有:核查期间披露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公布保释听证会上决定的保释金数额,公布未进入公开法庭证据的文件,指责法官动机不良等。另外,加拿大的法院、议会的有关组织或依法成立的专门调查委员会都有权追究记者所报道新闻的来源。然而,加拿大没有禁止公布成人被告姓名的法律。诽谤、煽动、亵渎、诲淫诲盗均属《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告可以公正评论为由进行抗辩或以特免权保护自己。但是,必须经证实有利于公益的事实方能抗辩成功。若宣扬以暴力方式改变政府,会被以煽动性诽谤罪论处。此外,《行政保密条例》还禁止新闻界涉入保密领域。《刑法典》第163条规定:任何出版物,若其主要特征是对性的宣传、描写,或以犯罪、恐怖、残酷、暴力中之一项或多项为主要内容,将被认为是诲淫诲盗类刊物。记者不能获得新闻的版权,但可获得新闻报道的语言版权。《伯尔尼公约》的签约者可转载其他报纸的文章(连载故事除外),但要注明出处。在加拿大,隐私权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刑法典》第178款主要是对电子管理的规定。1977年6月通过的联邦《保密条例》主要是有关政府档案中私人秘密的规定,并未涉及私人之间侵犯隐私权的内容。1982年6月,加拿大通过《情报获取条例》,但被批评为一部软弱无力的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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