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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仓库官吏盗所管钱粮的行为。《元史·刑法志》: “诸仓库官吏人等盗所主守钱粮,1贯以下,决57,至十贯杖67,每20贯加1等; 120贯,徒1年,每30贯加半年; 240贯,徒3年; 300贯处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价估折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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