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以下内容:(1) 审判权的统一性。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一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其审判由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外国不得干涉中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审判机关的统一性。对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按照分工统一进行,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行使审判权。(3) 审判程序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并以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为根据审判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