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国代表罪行为人对于友邦元首或派至本国的外国代表,犯故意伤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誉罪的即构成本罪。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国交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友邦元首或外国代表。所谓友邦的元首,是指与国家具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现任政治领袖,并且不以滞留本国境内为限。所谓外国代表,是指外国政府派遣至本国的代表,并不以外交使节为限,在本国以外或路经本国的外国政府代表不在此限。(2) 就本罪的罪质而言,本罪的行为应为妨害国交的性质,但实质上本罪的行为共有以下三种: 故意伤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誉。(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实施本罪的行为,方构成本罪,过失者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