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行为又称 “吃客户”,证券商或代理人非法侵占客户利益的行为。 侵吞行为显然是一种不良的行为,各国因此对证券从业人员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侵吞行为的主要方式有: ❶证券经纪商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及手续费和佣金后,并不替客户代办或转卖股票,反而私自将其买下。 ❷侵吞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就是食价。所谓食价就是指吞食客户证券成交后的差价。具体地说,就是经纪人不按为客户买卖证券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呈报,而是按当时市价范围内高于实际买入价或低于实际卖出价的价格向客户呈报,从而截取呈报价与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额。各国对侵吞行为都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并一旦发现,将作严厉的惩处。 例如,1990年11月27日颂布的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法》 中就严格限定从事证券买卖的人员,其具体规定如下: 禁止下列人员直接或间接为自己进行股票买卖: ❶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❷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❸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❹与发行者有直接行政来往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❺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在从事证券业务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员,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❶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❷为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向客户保证承担可能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❸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 ❹其他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或公平交易有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于证券业信誉的活动。 另外还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职员或其他职员不得向他人公开或泄露客户的证券买卖和其他交易情况。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为自己作对应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发放,供公众阅览的投资参考资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使他人误信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