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罪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侵犯受国际保护人员人身和自由的行为。国际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国际刑法规定,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本罪: (1) 对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人身和自由的行为。(2) 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房屋、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3) 以进行任何类似的攻击相威胁。受国际保护人员指在外国境内的国家元首,包括依照该国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他们的随行家属; 在外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国家代表、官员、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官员或其他代理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被告明知或有理由明知其实施的被禁止行为是直接指向上述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二是被告必须是故意实施所禁止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