亵狎亲侄之妻致妇自尽案
本案发生于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广东省民邓观音保以唱戏为生。一天,该犯到亲侄儿邓七里家索取所借骨牌,家里就只有邓七里的妻子曾氏,该犯便以秽语相戏,致曾氏投水自尽。该省将邓观音保判充军罪。案件上报后,该抚查核案情,认为根据律例“村野愚民本无图奸之心,又无手足勾引挟制窘辱情状,不过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即便轻生照强奸未成,本妇羞愤自尽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规定不是对亲属之间犯罪,如亲属之间犯罪另行治罪,不能与一般犯罪等同。因此,该抚同意该省对邓观音保,依照“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即便轻生叔流例”加等判罪,邓观音保充军。本案根据该犯与被害人属亲属关系,因此加等判罪,这符合封建的伦理标准,以刑法来保证和维持伦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