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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京师地方审判厅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京师地方审判厅

京师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代末置。中级审判组织。掌理京师范围内刑事案件的重罪初审、轻罪二审及民事案件的大案初审、一般案件的二审终审等审判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京师地方审判厅: 厅丞1人,(从四品。请简)。刑科、民科推事30人,(从五品。民、刑一二庭俱各6人,三庭俱各3人); 典簿2人,(正七品); 主簿2人,(正八品。以上俱奏补)。录事14人。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推事3人会鞫 (ju) 之,亦合议制。”

☚ 京师高等审判厅   京师初级审判厅 ☛

京师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于京师内外城各设一地方审判厅。原隶民政部的京师内外城预审厅并入。以厅丞一人为主官,秩从四品;下设民科、刑科推事三十人(民、刑第一、第二庭俱各六人,第三庭各三人),秩从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录事十四人。本厅审判,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以推事三人会审,采取合议制。附设检察厅与看守所,以掌检察事务与看守待决人犯。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地方审判厅,惟改厅丞为厅长,其内部组织和职掌与各省地方审判厅相同。参见“地方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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