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的原则
(1) 产权登记与产权审查确认同步的原则。产权登记的目的是搞清产权归属,产权审查确认贯穿于产权登记过程的始终。(2) 登记现状的原则。产权登记必须登记产权当时的情况,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都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不是虚假的; 是登记当时的状况,而不是历史。(3) 产权人亲自办理的原则。私人申请产权登记,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名章,如不能亲自办理,应出具正式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办。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单位申请产权登记,应委托专人持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携带被委托人的名章代为办理。(4)权利人会同的原则。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除继承由继承人一方申请登记外,均由现产权人和原产权人会同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由他项权利人会同产权人办理。(5) 严格按程序办理的原则。产权登记是确认产权归属的行政程序,整个过程由几个阶段组成,有其内在的连续性和衔接性,严格按程序办理,有利于登记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各个阶段间的检查监督,从而提高登记工作的质量,防止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