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
国家在需要发生支付行为时,根据国家特别法律,对债权人不直接付给现金,而是以公债券支付的方法。这种债券的发行,不产生现金收入。现行交付国债的现金偿还,分数年进行。
交付法一般在发生下列支付情况时采用:
❶对死伤军人的抚恤金、退职官吏的退休金及社会事业基金;
❷公债的调换,以新公债收回旧公债;
❸国内出现农产品过剩,由国家收买一部分以维持价格稳定,对于卖主交付公债券;政府收购私有产业或土地之类的财产,对原所有者付予公债券等等。如日本目前的交付国债,大部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这一异常事态造成的,它包含给战死者遗属的抚恤金等,其对象极为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国民政府曾发行过粮食库券及土地实物债券等,也都属于此类。
发行公债采用交付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均衡财政负担,即如果一些需要由国家进行支付的项目全部用现金来补偿的话,那么为集中一时所需的巨额资金,将迫使财政承受巨大的压力。但如果以交付国债形式支付,采取分期偿还的办法,财政负担财可以分摊到几年当中。
公债券的交付发行,国家只需付出一些印刷费,因此发行成本低,发行极为容易。但发行时也需慎重,这是因为:
❶公债要还本并支付利息,过多发行这种公债,将会加重以后的财政负担。
❷从公债承受人来看,如果公债的交付对其经济活动和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则是可行的;如果政府应支付的现金属于承受人日常经济活动和生活所必需,则这种偿付办法,将对承受人不利,是一种不公平的强制交付,容易引起承受人的不满。因此,在发行交付国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发行根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