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于敏杀奴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于敏杀奴案 于敏杀奴案唐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十二月,山南东道节度使于頔入朝,被宪宗授以司空、同平章事之职。于頔因久留长安,郁郁不得志,令其子太常寺丞于敏用钱财贿赂一个名叫梁正言的人,请他求权宦梁守谦为自己谋方镇(节度使)之职。过了许久,不见回音,梁正言之诈渐露。于敏要他归还财物,梁置之不理。于敏乃诱梁正言家奴,令手下奴仆将其杀死并肢解其尸,弃于厕中。元和八年(公元813年)正月,于敏家奴王再荣至银台门告发其事。有司即日逮捕于頔属下孔目官沈璧及家奴十余人,押往宫中内侍省监狱,由宦官进行审问。继而将一干人犯出付御史台狱。宪宗命御史中丞薛存诚、刑部侍郎王播、大理寺卿武少仪为三司使,共审此案。法司按犯人的招供,在于頔宅中搜出死奴尸体,人证、物征俱在,三司使便予以结案。三司结案后,宪宗贬于頔为恩王傅,并绝其朝谒;其子于敏长流雷州,未过秦岭而赐死,于季友追夺两任官,余子左赞善大夫于正、秘书丞于方并罢现任官;于頔属下孔目官沈璧被杖四十而流封州,受于敏指使动手杀梁正言奴仆的于頔家奴犀牛、刘干,交京兆府杖杀;梁正言亦付京兆府杖杀。依唐律:平民故意杀死他人部曲者,处绞刑,故杀他人奴婢者,流三千里。又规定:凡谋杀人者,身虽不行,指使别人杀者,仍为谋杀首犯,以谋杀治罪。本案中,于敏虽未亲手杀死梁正言的奴仆,但作为故意杀人的主使者,按律仍为谋杀案首犯。依律,故意杀死他人奴者,流三千里,故于敏被远流岭南。至此,本案一直是依法审讯定罪,量刑适度的,但宪宗又将于敏中途赐死,则有些用刑不当。本案对于于頔一家的处理有些过严,其原因在于,于頔原为藩镇时,对朝廷并不恭顺,复又请托,求再为藩镇,宪宗正为消除叛藩,重建朝廷权威而努力,故对于頔父子严加惩处。 ☚ 李涉投匦上疏案 僧鉴虚不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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