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开放后集贸市场的发展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充分肯定了集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会议公报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从此,各种类型的城乡集贸市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1978年底,在海淀、朝阳、丰台等近郊区,已有农民进城出售产品的几处集中交易的市场。北京市工商局于1979年1月13日,向北京市革委会报送了《关于恢复和开放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及市区边沿市场的请示》,提出“远近郊区原有的集市要全面恢复,并根据需要酌情再开放一些集市。在市区边沿三环路附近和工矿区职工居住集中的地方,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地点,开放若干市场”。同年3月,经市革委会批准后,先后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4区,开放10个集贸市场,其中较大的有海淀区的北太平庄和朝阳区水碓子市场。到1979年底,全市已恢复和新建集贸市场93个,其中城近郊区市场34个,远郊县市场59个,年成交额1 755万元。到1982年底,全市共有城乡集贸市场107个,其中城区市场41个,远郊县市场66个,年成交额10 781万元,占社会零售额的1.4%。1983年初,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调整了市场管理政策,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棉花除外),允许多渠道经营,允许运销和贩运。随着政策的逐步放宽,集贸市场数量也在增加。到1983年底,全市城乡集贸市场达139个。此外,在城近郊区另有自发形成的摊群市场22个,各街道办事处办的摊群市场24个,没有纳入集贸市场管理范围。
1985年,在全国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进程中,北京市遵照《决定》精神,对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放开搞活市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5月10日,北京市政府决定放开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的价格,实行议购议销。随后又决定,对载运蔬菜、瓜果进京的车辆,不再需要证明,允许农民在非重点街道设点或走街串巷出售,并对经营蔬菜的一律免税。同时还要求各国营公司建立批发市场,满足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这些改革措施,使北京市的集贸市场迅猛发展。到1985年底,全市城乡集贸市场达590个,比上年增长1.8倍,其中近郊区有市场374个,远郊县为216个,市场成交额34066万元,比上年增长1.3倍,占全市商品零售总额的2.68%。从1986年到1990年的5年间,全市集贸市场数量上持续发展,类别也在扩展,小商品、旧货、书刊等市场相继出现,市场交易日益活跃。到1990年底,全市共有城乡集贸市场730个,其中城近郊区市场495个,远郊区县市场235个,年成交额已达23.6亿元,比1985年增长5.9倍。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农村经济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率的提高,在总量扩大的基础上,农产品的交易出现了批量成交的要求。8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北京出现,并很快发展。
1991年4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的决定》,指出“把建设集贸市场、发展集贸市场,当作为人民办的一件重要实事,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同时指出“集贸市场作为商业网点的组成部分,结合小区开发和危房改造……同步实施”,“鼓励大中型工矿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物资和场地,在职工生活区兴建市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农民、个体工商户投资建市场,谁投资谁受益”。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工商局提出“放宽政策、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多方办市场的积极性,鼓励多方投资建市场”。集贸市场又迈出新的步伐。到1995年底,全市城乡集贸市场总数已达985个,其中城近郊区市场684个,远郊区县市场301个。市场建设总面积148.5万平方米,共有经营摊位16.7万个。1995年市场成交额达195.1亿元,已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23.6%。全年农副产品总成交量达48亿公斤,其中蔬菜成交30亿公斤。全年出现交易金额超亿元的集贸市场20个。1995年城乡集贸市场的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