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清”运动 二、“四清”运动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提出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警惕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毛泽东主席在会上作了关于阶级、形势矛盾和党内团结问题的讲话,指出 “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同年10月18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二届七次全体 (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八届十中全会精神,研究安排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工作。同年12月7日,中共辽宁省委发出 《关于在农村开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巩固集体经济为中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决定在全省农村立即开展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教育。从此,“四清” 运动在全省农村拉开序幕。从1962年末到1963年,首先进行四清运动试点工作,然后集中训练党员、干部,最后分批开展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1963年2月19日,中共辽宁省委发出 《关于认真搞好农村社会主义教育问题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市、县要用几年时间把社会主义教育工作搞深搞透。1963年5月和9月,中共中央分别制定《关于目前农村工作问题的决定 (草案)》 (即前十条)和 《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 (即后十条),“四清” 运动逐步走向阶级斗争的轨道,并抽调大批干部组成 “四清” 运动工作队。中共辽宁省委于1963年11月13日发出 《关于抽调干部参加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通知》,决定从省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部门抽调处科级、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分期分批到农村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12月,省委在总结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安排和展开了面上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4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全国基层有1/3的领导权不在我们手里。这为后来在四清运动中强调抓阶级和阶级斗争,重点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奠定了思想基础。 1964年12月1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全国工作会议上,毛泽东主席批评了关于运动性质是四清和四不清、党内外矛盾的交叉、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叉的提法,提出运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中共中央于1965年初发布了这次纪要,即 《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 (简称 《二十三条》)。1965年1月20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工作会议,根据 “二十三条”精神检查总结了前阶段 “四清”运动,提出放手发动群众把运动搞好,并发出了 《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宣传 “二十三条” 的通知》。同年6月7日,中共辽宁省委作出《关于今后农村四清运动部署的意见》,决定在三县二社开展四清运动基础上,加快运动步伐,从1965下半年开始再搞四批,每期搞1/4左右的县、社,到1967年全部结束 “四清”运动。并准备提前派一部分工作队,解决县级领导机关问题之后再派大批工作队全面铺开。到1965年底,全省农村第二批开展四清运动的共有240个公社,30个农场和林场,3 190个大队,375万人口,分别占农村公社、大队和人口总数的20%左右。在第二批四清运动中,全省共抽调92 000名工作队员,运动的重点是批判党内少数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1966年1月,中共辽宁省委召开城乡社教工作会议,安排第三批社教专业队伍。1966年7月7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 “四清” 工作会议,会议总结 “四清”工作,安排第三批 “四清”运动。此时,“文化大革命” 已经全面开始。在席卷全国、声势浩大的 “文化大革命” 中,“四清” 运动不告而终。 ☚ (三)人民公社的调整 三、农业学大寨 ☛
二、“四清”运动 二、“四清”运动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调整,1958年以来,吉林省农村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在事实上得到了纠正。但是政治思想领域中“左”的倾向,并没有消除,而且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又有了新的发展。在1962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主席提出,资产阶级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将存在并企图复辟的观点,并且提出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1963年3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肯定了湖南省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河北省保定地区“四清”(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工分)的经验,决定在农村结合“四清”普遍开展一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据此,省委部署,在全省农村开展以“四清”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2年11月,全省共训练13万名骨干,在农村开展社教运动试点,并于1963年1月份铺开,到3月份,全省开展社教的生产队3.8万个,占生产队总数的64%,这时的运动,主要限于对中共党员、干部进行政治和政策教育,初步整顿了基层组织,改进生产队的经营管理。但同时开始将包工包产、开小片荒的当做“资本主义道路”来批判。1963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认为“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社教运动是“打击和粉碎资本主义势力猖狂进攻的社会主义革命斗争”。9月,中共中央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又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即“后十条”),这样,就把社教运动纳入了阶级斗争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省委对全省社教运动重新做了估计,认为前一段运动“没有抓住阶级斗争这条纲”,今后的运动“还必须按照中央规定从头做起”。这样省委在指导思想上就将全省的社教运动视为一场阶级斗争。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吉林省又重新训练干部,组织了由省、地、县、社四级干部参加的社教工作队,用3个月的时间,在农村13个公社,40个生产大队进行社教试点,省委直接抓了永吉县河湾子公社试点工作。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的次序,普遍宣讲了前“十条”和后“十条”。为了集中力量打“歼灭战”,1964年全省抽调大批干部,组成社教工作队,集中到梨树、柳河、珲春3个县和长春市郊区城西公社开展运动。从1964年11月份开始,到1965年7月结束,历时8个月。在运动中,3个县和1个公社共查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金额300万元,粮食80万公斤,干部多吃多占150万元。 在运动中,对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班子进行了整顿,发展了一批中共党员;实行了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制度,使干部作风有了转变,干部与群众关系有所改善;同时注意了运动与生产的结合,抓了薄弱队的生产问题。在运动进行当中,根据中共中央1965年1月制定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的精神,在看待干部问题上,注意了“一分为二”,区别对待,强调依靠干部大多数,正确执行经济退赔和组织处理政策,解脱了一大批基层干部。但是由于“二十三条”把“四清”运动的内容改变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强调运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运动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样全省运动的指导思想仍旧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至把大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看成是阶级斗争,吉林省在对第一批开展运动的3个重点县和1个公社社教运动的总结中,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和干部状况,做了这样的估计:“3个县大约有3%—4%的干部被阶级敌人‘演变’过去,支持走资本主义道路;大约有13%的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权,被阶级敌人所篡夺”,“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的大约占干部的40%左右”,这种估计,就把大量的一般性问题,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扩大了打击面。 从1965年5月开始,吉林省又在永吉、怀德、榆树、扶余、敦化、通化6个县和安图县、通化市的12个公社,开展第二批社教运动。到1966年5月间,第二批运动结束,第三批社教工作队进点不久,“文化大革命”运动波及农村,农村社教运动不告而终。 ☚ 5.允许社员“小私有”,开始恢复“小自由” 三、农业学大寨运动 ☛ 00016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