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鸦片令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颁行的法令。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1月23日以第二号律令形式公布。4月开始实施。主要由3部分组成:(1)鸦片取缔规则,禁止输入或制造鸦片,并禁止种植罂粟。但同时又规定:因鸦片吸烟之习惯已成瘾者,得经医师证明,并经地方厅向台湾总督府申请,发给执照,作为购买和吸食鸦片的凭证。(2)鸦片销售营业规则规定:鸦片应由官方制造销售,实行专卖。(3)刑法令,规定了建议上述两个规则的处罚办法。1929年1月,台湾总督府对该法令进行了修改,表面上规定对吸食者加重处罚,令新瘾者戒除,但同时又规定对经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吸染成瘾者,“特准吸食”,但需购买官制鸦片烟膏。 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实行明禁暗纵的鸦片政策,实际上是作为毒化台湾人民的一种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