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乐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乐人 乐人善歌舞的艺人。《礼·少仪》: “问大夫之长幼。长,则曰: ‘能从乐人之事矣。’ ”疏: “以大夫之子恒习于乐,长则已能习乐,故曰能从乐人之事矣。” ☚ 漾 分投 ☛ 乐人 乐人原指善歌舞的艺人。《史记·滑稽列传》:“优孟者,故楚之乐人也。”宋元以后,常用以指戏剧演员。《辍耕录》卷二五:“魏长于念诵,武长于筋斗,刘长于科汎,至今乐人皆宗之。”明成化本说唱词话《新刊全相说唱张文贵传》:“诸般乐人齐来到,笙笛琵琶扮戏文。” ☚ 优笑 侏儒 ☛ ![]() ![]() ![]() 乐官 乐官伶官 ☚ 文官 司法官 ☛ 音乐人 音乐人歌舞演奏艺人:乐(乐工;乐人 乐色) 伶人 泠人 伶伦 锦工 谐臣诨官 ☚ 歌伎 管理者 ☛ 乐人 乐人歌舞艺人。是官妓的一种。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专以歌舞娱人;另一类除习歌舞外,还兼操淫业。元·关汉卿《谢天香·楔子》:“小人张千,在这开封府做着个乐探执事,我管的是那僧尼道俗,乐人迎新送旧都是小人该管。”(《元曲选》)这里的“乐人”,指的就是第二类。乐人的来源有二:一是乐籍子弟,世代为乐人。二是将犯罪的妇女或犯人的妻女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歌舞吹弹,名隶乐籍,户称乐户,人曰乐人。乐人身份低贱,清代之前和清前期属贱民等级,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不许读书、应举、做官,不准与良人通婚。自清雍正元年 (1723年) 开始,清廷颁发了一系列诏令,开豁贱民为良民。雍正元年和嘉庆十四年(1809年),曾两次颁令,令乐人削乐籍,并改业从良,“与编氓同列”。(《清文献通考》卷十九)乐人被豁贱籍后,除在日常生活中仍被贱视外,政治上,仍不能立即取得良民应有的全部权利。他们被准许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商业,甚至也可习文读书,但不得应试出仕或捐纳为官。直至其第四代孙,在本族亲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条件下,方准报捐入仕。但“开豁为良”为乐人脱离贱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一大进步。 ☚ 乐舞生 弓手 ☛ 乐人 乐人汉时以乐舞为业的艺人的通称。汉制,太常之下有太乐, 太乐所管辖之乐人, 专供祭祀时奏乐、演唱和舞蹈。少府之下有乐府, 乐府中亦有乐人, 供宫廷娱乐。 ☚ 倡优 官奴 ☛ 乐人乐官名。《史记·滑稽列传》:“优孟,故楚之乐人也。”信阳长台关楚墓竹简记有“乐人之器”。“乐人”当为乐官名。《仪礼·燕礼》“乐人悬”,贾公彦疏:“天子有大司乐并有乐师之官。”这种乐官专为国君、朝廷及贵族进行军旅、外交、婚丧、祭祀、飨宴等活动司乐。 乐人(1)官名。战国时魏、楚两国设置,掌音乐。桓谭《新论》说:“汉文帝得魏文侯时乐人窦公,百八十岁。”《新论》所说年百八十岁当然不可能是事实,然可知魏文侯时有乐人的设置。《史记》记优孟为楚国的乐人。(2)乐师名。东汉大予乐令所属,掌祭祀奏乐。参见“大予乐令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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