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证据又称“主要证据”。证据分类的一种。补强证据的对称。按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可以将证据分为主证据与补强证据。主证据是指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主证据通常是证明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但也不排斥在少数情况下是间接证据。在主证据足以否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况下,无须再有补强证据。如: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被告人无责任能力的证据,都是足以否定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无须再有补强证据,即可据此宣告被告人无罪。在主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则应以补强证据,增强或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如被告人的供述或被害人的陈述,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为防止重口供,或被害人陈述的夸张性,导致冤错案件,则需以补强证据增强其证明力。 主证据“补强证据”的对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起主要作用的证据。依照英国证据法,通常单一证人的证据是足够来证实一件案件的。但在某些案件里,尚需有其他的独立证据来支持主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英国证据法认为,伪证罪,容留妇女卖淫罪,仅凭一个证人证言不足定罪,必须有补强证据。少年儿童的不附誓证言,共犯的指证,也必须有补强证据。参见 “补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