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
经法定手续,以征用、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也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视为闲置土地。下列土地属于闲置土地: (1) 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2)核准使用的土地,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1/3,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