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官不坐属下犯罪案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戴州剌史贾崇因所部有人犯十恶之罪,被御史弹劾,将追究其教化不行之责,行贬降之罚。太宗就此对大臣说:“往昔唐陶为大圣,其子丹朱十分不肖,柳下惠为大贤,其弟盗跖却是巨恶。以圣贤的明训,父子、兄弟的亲近,尚不能使之陶染向善,怎能要求刺吏、县令,教化所部之人,使之全归善道呢!如果所部之人有犯十恶,其刺史、县令便被贬降,那么州县之官就会隐瞒罪案,纵免罪人。自今诸州有犯十恶者,剌史不须受处罚,但令其纠访治罪,肃清奸恶即可。”按当时的规定,部内人有犯十恶者,剌史、县令要受贬降的处罚。唐律中还有与之相类似的规定:州、县、乡里有人犯盗窃罪者,剌史、县令、里正,分别受笞、杖,最高为徒刑的处罚。太宗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通过此案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