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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葡和好贸易章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葡和好贸易章程

中葡和好贸易章程

葡萄牙强迫清朝政府签订的侵占澳门主权但并未正式生效的条约。1862年,葡萄牙任命澳门总督基马拉士为特命全权公使,到中国谈判缔约。清朝方面的谈判代表是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恒祺和三口通商大臣、内阁大学士崇纶,他们代表清朝政府要求在澳门重建海关。经过一个多月的谈判,1862年8月,双方在天津签订《中葡和好贸易章程》。清朝政府谈判代表对葡萄牙作全面让步,条约中只字未提在澳门重建中国海关的问题。条约共分54条,主要规定有:(1) 此前清朝政府与葡萄牙政府来往交涉所有关于广东澳门彼此执政、商办事务,无论何时、何处,或刻、或写,以及双方口订之规例应当全部革除,以新订条约为准,照本章程办理。(2) 葡萄牙总督澳门大臣为葡萄牙钦差使臣,如有紧要事件,可以随时进入中国京师,但每年不得超过一次。除清廷允许各国钦差驻京外,若以后再有另准秉权大臣长驻京师,葡萄牙公使也可照行。(3) “仍由大清国大皇帝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4) “大清国民因犯法逃在澳门,或潜往大西洋国船中者,大清国官照会大西洋国官访查查拿,查明实系罪犯,一律交出。” (5) “凡船只出口欲往通他口并澳门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4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此条约实际上承认澳门独立,清朝驻澳门的官员降至与英、法、美等国驻澳门领事官同等的地位,还损害中国在澳门的司法主权。章程虽经两国代表签字,但规定须在两年之内,由两国君主批准并在天津互换条约,方能正式生效。1864年5月,新任澳门总督高和·亚马廖(Jose Rodrigues Coeiho do Amaral)带着特命主权公使的委任书和经葡王批准的条约,到中国换约。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薛焕和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提出对条约先作变通,修改第九条。谈判破裂,换约被无限期拖延下来。1868年,总理衙门听说葡萄牙日益贫困,发生财政危机,于是派西班牙驻华公使玛斯(Don Sinibaldo de Mas)在离任时,前往葡萄牙交涉,企图解决澳门主权受损的问题,后因玛斯病故,总理衙门认为缺乏合适人选完成此使命,此事最终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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