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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是:
❶经批准的中外合营企业,应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管辖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❷核发营业执照标志着中外合营企业的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我国法律保护。
❸中外合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向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后,缴销营业执照。
❺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区的中外合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处分。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共十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它规定,经我国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该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管辖地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经总局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自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我国法律保护。办法还就申请登记时应交的证件,登记的主要项目及其他事项,作了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辖地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施行。共12条。该法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管辖地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中外合资企业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该法规还就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登记的主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登记及其费用、注销登记、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分。

☚ 工商企业登记法   破产法 ☛
0000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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