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中国和澳大利亚两国政府订立的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和管理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法律文件。1986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在堪培拉签订了 《中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 (以下简称 “缔约双方”) 认识到当前国际上十分关注候鸟的保护; 注意到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候鸟保护协定; 鉴于很多鸟类是迁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并栖息于两国的候鸟,愿在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方面进行合作,经过友好商谈,达成该协议。该协议规定自缔约双方完成为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该协定有效期为15年,15年以后,在根据第6条第2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继续有效。缔约任何一方可在最初15年期满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