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主制经济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在战国时期发生了一次巨大变化——土地所有制形态由国有制变为土地私有制,土地自由买卖和由此而形成的土地私有制贯穿了战国以后中国的全部历史,地主制经济就是随着这种新的土地制度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从战国到近代,地主制经济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形式,这与欧洲封建领主制经济是完全不同的。
中国地主制经济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在地主制经济下,土地是一种生息手段。土地的多少,决定财富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土地是个人财富的主要存在形式。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一般大地主的土地,都是通过买卖程序而合法地占有。不管获得土地的途径是什么,既经获得,就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地主制经济中,地主占有耕地,但他并不劳动,他把土地租佃给农民,农民根据租约付给地主地租。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他除了对地主缴纳规定的地租外,不再负有其他义务,法律上他不隶属于地主,在缔结租约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管事实上地主和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如何悬殊,却不能将任何超经济的条款订入租约。在地主制经济正是,地主既不以土地授予农民,农民自然就没有对地主服劳役的义务,因而地租只能以劳动生产物或者以货币代表的生产物来支付,不能以劳动的自然形态来支付,实际上由领主制经济变为地主制经济是剥削方式由劳役地租变为实物地租或以货币形态代表的货币地租。随着地租形态的改变,使封建的隶属关系变为简单的契约关系,地主对农民的剩余价值的剥削是由经济规律的客观力量和法律来完成,而不再需要管家的监督和强制或鞭子的驱策。
(2) 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不受任何限制,表现了对剩余价值的无限贪欲,这是由地主制经济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封建地主阶级拥有大量土地,主要是为了把土地租佃给农民,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因些土地对于地主,不过是一种生息资本,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不过是获得一种向农民榨取地租的手段而已。为收取地租而出租土地,则租率高一分便是自己收入多一分,因此,地主们必然尽可能地提高剥削率。地主征收地租除消费外,还大量积存起来,用于消费的使用价值本身是有限的,为积累而积累的价值是无限的。为了满足对剩余价值的贪欲,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可以残酷到领主制经济所不能达到的高度,即使剥削越过剩余劳动的界限,而侵入必要劳动部分,甚至完全损坏了农民经济,地主经济仍可照旧进行。
(3) 地主制经济给地主阶级加强剥削,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条件。地主经济不是以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换言之,地主阶级不需要以保证农民经济的再生产来保证自己经济的再生产。地主阶级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剥削率,即使农民被剥削到不能继续生产,甚至离开土地,但由于土地兼并造成的 “无立锥之地” 的失业农民很多,社会给地主阶级保证了充沛的劳动力来源,不论租佃条件多么苛刻,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剥削多么残酷,仍然是甲去乙来,有人承佃,而不至中断地主经济的再生产。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兼并造成土地占有两极分化。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无立锥之地的游民,封建社会缺乏足够的就业机会,他们中除一小部分从事雇工、小手工业及商业外,要么逃亡成流民,要么租佃地主土地成为佃农。并且随土地兼并越激烈,丧失土地的农民越多,则争佃土地的竞争越激烈,这进一步给地主阶级对农民进行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剥削提供了便利条件,不信 “农民递互增租划佃,故有租重之患”。而且地主阶级也经常利用农民的“增租划佃”,以 “撤佃”、“易佃” 来威胁农民,令其自动加租。因为佃农一旦撤佃,便无法生存,遂不得不自动将租额加到别人所加之上,甚至于租约规定的正租之外,另以钱物贿赂地主及其管家、仆役,借以保持原佃。
地主制经济既具有加强剥削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使其对农民所进行的经济和超经济的剥削,必然非常残酷。地租是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剥削率自古以来从未低于50%,甚至高达80%。并且农民以收获物的一半以上缴纳给地主的,乃是私租。私租以外,还有地主阶级的国家,以赋税徭役的形式对农民所进行的种种勒索,农民被剥削到“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的悲惨境地。当农民不能正常进行再生产,以致永生不生时,最后便只有放弃土地经营,而相率 “亡逃山林,转为盗贼”。两千年来,中国社会一直分裂为两个穷富对立的阶级,地主阶级是锦衣玉食,脑满肠肥,不耕不稼,雍容高枕; 农民终岁劳作,却“窭贫空可日以甚,终岁不能支一家”,农民经济枯萎破产,而地主经济却日益壮大起来。在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社会中,直接生产者被剥削到不能正常的进行再生产,这是以地主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矛盾。
地主制经济的生产关系,是一种对抗性的生产关系。地主与农民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必然伴随着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农民受到地主和封建国家的双重压迫,无法进行再生产,不能够生存下去,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地主阶级对农民残酷剥削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地主制经济经营方式是小农经济,这是地主阶级大量集中土地和残酷剥削农民造成的。土地兼并是一个有买有卖的过程,所以一方是地权集中,一方又是地权分散,故集中与分散是永远同时并存的。耕种土地的农民由于极端贫穷,不论是佃农或自耕农都无力经营大农场,其经营只能是小规模的。而且随着土地继续兼并,农民贫困化的不断增长,农民的经营规模亦不断缩小。在地主制经济中,直接生产的农民在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而经常处于贫困悲惨的状态。他们丧失了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基础,这样社会经济结构不得不成为基础薄弱和条件恶劣的小土地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其本性就具有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态等的作用,以致不但不能应用科学方法,不能扩大经营规模,不能实行协作和分工,而且还使其仅有一点生产资料不断地在分裂,使生产者不断地分化,使生产条件不断地恶劣化。这一切,乃是小农制经济的必然规律,正是在这种必然规律支配之下,使社会经济陷入一种发展迟滞的状态中。所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迟滞,其原因主要不是外来,主要是社会经济结构本身所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