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1989年3月4日公布。共12条。其主要内容有: ❶凡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银行,都应遵守本暂行规定;全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统一确定。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特种贷款;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和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制定本系统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计划和方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行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各行批准其辖属分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要及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❷1989年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购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债券从1989年3月份开始在银行柜台出售。各行可以根据自己的用款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发行1989年发行一年、二年、三年期限的金融债券。一年期、二年期的,年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两个百分点;三年期的,年利率在保值的基础上再上浮一个百分点。1989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和抵押。金融债券的转让,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批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经营该机构自己所发行金融债券的自营买卖业务。 ❸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已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特种贷款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发放,只能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投产,目前不能备足30%自有流动资金并要求贷款的,可在其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情况下,在这30%以内发放特种贷款;二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的计划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所急需的流动资金以及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所急需的流动资金;特种贷款利率最低为年息15.43%,最高可比三年期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三个百分点;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❹各行应将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有关情况、问题、统计数字等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一次。 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公布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不得延期兑付的通知 ☛ 00001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