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人命解放前广东连南(今连南瑶族自治县)八排瑶因发生人命事件后的惩罚习俗。当一人被杀害后, 其家属必须携酒去舅父外家诉苦, 舅父外家闻讯后, 又将酒传至自己的舅父外家, 层层相告, 一直可以齐集父母双方的二十四重、三十六重外家,到死者家一起杀猪喝酒,并将一条猪腿挂于凶手家门上,表示要食人命。凶手家为避免扩大事态。便要给死者家属以赔偿, 其中包括人命钱(360至720银元)以及眼泪钱(给死者亲属),埋葬费,养命钱(给死者亲属抚恤费), 火塘钱(食人命时宰猪牛时用的火炉塘), 背手钱(调停者的手续费)等等。有的多达一千二百担谷子或八百多块银元,因而破产,也牵累其远近亲属。如不赔偿,事态将扩大为械斗(*搞是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