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军队驻厂军事代表工作的基本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9年9月26日颁发执行。共6章33条。内容包括: 总则、职责、检验和验收、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和工作关系以及附则等。《条例》规定,军事代表的任务是: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规定,对军工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参与军工产品研制的质量保证工作,对军工产品提出订价意见,负责军队与工厂的联络。军事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是: (1) 能够正确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4)具有本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要求军事代表在工作中必须尊重工厂各级领导,支持工厂的科研、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保护科技成果和劳动纪律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的军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1964年10月13日发布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1964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共6章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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