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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
{清}制,各省死罪人犯,每岁审拟, 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诸项,报部。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 请旨裁决。见《清史稿·刑法志三》。{清}{薛福成}《庸盦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刑部律例:凡调姦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而有情实﹑缓决之分。”{清}{龚自珍}《<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实﹐曰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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