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简称“人民政协章程”。自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分别于1954年12月、1978年3月、1982年11月通过了三个章程。现行章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第三个章程。分总则、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五章。共50条。主要内容: (1)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任务是尽一切努力,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任务、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2)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民主监督;政协的一切活动均以宪法为根本准则。(3) 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二者按章程进行工作。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委员会对上级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4) 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归国侨胞和港澳同胞的代表及特邀人士组成。凡参加政协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978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改通过,1982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又重新修改。新章程分总纲和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共5章50条。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其任务是尽一切努力,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维护世界和平而斗争。基本职能包括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即最早的一部政协章程。1954年12月政协二届全国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第1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78年2月政协五届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第2部《章程》。1980年9月12日五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决议》,成立了修改委员会。经过2年多时间的修改,1982年12月政协五届全国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第3部《章程》,1994年3月第8届全国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新《章程》除总纲外,共有50条,分为5章:一、工作总则;二、组织总则;三、全国委员会;四、地方委员会;五、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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