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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元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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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元典章》

 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代政书。是一部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全书60卷,分为10大类: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除正集60卷外,又增附《新集至治条例》,不分卷,记事到至治二年止,分国典、朝纲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共8大类。全书各大类之下又有门,门下有目,门下列举条格事例,共81门,467目,2391条。其全部内容由元代原始文牍组成,生动具体地反映了元代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如户部各卷中,地产、土地买卖、租佃提供了元代土地关系的资料;钞法、物价、钱债各条提供了元代币制、流通、高利贷的细节;户计文档提供了元代居民结构的资料;农业政策、村社制度反映了元代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侧面;差发科敛、捐税文档既是元代课税的制度也反映了农村副业、手工业及商业贸易的细节。吏部各卷收入了研究元代官僚制度运行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刑部各卷收入了研究元代各种社会矛盾、阶级状况、司法制度的运行情况的资料。而圣旨、中央权利机关的文告保存了各个时期的政务决议的记录,可以看出元政府处理政务的准则、方法、过程。《元典章》是研究元代典章制度、社会历史的重要史料。传世的有沈家刻本及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的元刻本。1931年,陈垣有《元典章校补释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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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  yuándiǎnzhāng

全稱“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元代法典。集世祖至英宗至治二年間詔令、判例等典章制度而成。分前、新兩集。前集六十卷,計詔令一卷、聖政二卷、朝綱一卷、臺綱二卷、吏部八卷、户部十三卷、禮部六卷、兵部五卷、刑部十九卷、工部三卷,凡十門、三百七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條格。新集體例與前集不盡相同,有國典、朝綱、吏、户、禮、兵、刑、工八門,門下分目,目下分若干條格。後世律例依六部分類,自是典始。其刑部門有刑制、刑獄、諸惡、諸殺、毆詈、諸奸、諸贜、諸盗、詐僞、訴訟、雜犯、闌遺、諸禁等目;其襲唐宋笞、杖、徒、流、死五刑;笞刑五等改六等,杖刑五等每等加七,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年、五年、七年等,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死刑分絞、斬二等。今通行本爲1925年故宫發現之元刻本《元典章》,以及陳垣以此刻本爲底本、參校其他鈔本、校正沈家本刊本而纂成之《元典章校補》。

《元典章》

(清代影抄元刻本)

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元代官修,60卷。附新集,不分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门,共373目,每目分若干条格。记自元世祖至英宗至治二年 (1322年) 间的诏令、判例等典章制度。其中《刑部》最多,有19卷。刑种仍分笞、杖、徒、流、死。史实多为元史所不载,但转经抄写,或有舛误,至今多有不可通晓者。为研究元代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的重要资料。

《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元代官修,颁行时间可能与《大元通制》相近(约1316~1323年)。分前、新两集。前集计诏令1卷,圣政2卷,朝纲1卷,台纲2卷,吏部8卷,户部13卷,礼部6卷,兵部5卷,刑部19卷,工部3卷,共60卷,10门,373目,每目分若干条格。新集不分卷,有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8门,门下分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内容包括元世祖(1260~1294年在位)到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间的诏令、判例和各种典章制度。其中《刑部》是《元典章》中条格和判例最多的部分,共19卷,几乎占全书的1/3。

元典章

078 元典章

元朝官修之《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是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分前、新集。前集共60卷,计有诏令、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卷,共10门,373目,每目分若干条格。新集无卷,体例与前集有别,分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8门,门下分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体例为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先河。其内容为自元初至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间的诏令、判例和各种典章制度。《户部》、《礼部》有民事和婚姻制度的规定。《刑部》是刑法制度的规定,为《元典章》条格、判例最多的部分,几占全书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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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

元典章

元代官修的政典,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成祖大德年间 (1297~1307年),在编纂 《大德律令》的同时,也修纂了《大德典章》。可以说,《大德典章》是《元典章》的前身。英宗时,又将元初到至治二年 (1322年) 间的圣旨、条画、格例等,分为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汇编成书。其下又分三百七十三目,目下又列有条格、断例,排列清晰,门类完整,既是一部元代的制度法令大全,又是继《唐六典》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政典书,为后世编修《会典》开创了新的体例。《元典章》中保存了许多《大德律令》的条文,是研究元代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的重要资料。《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政书类存目一》说:“此书于当年法令,分门胪载,采掇颇详,故宜存备一朝之故事。”今人陈垣著有 《元典章校补》 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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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

元典章

元代重要法典。官修。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全书分前、后两部分。前部分六十卷,含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后部分即增附的《新集至治条例》,有国典、朝纲及吏、户、礼、兵、刑、工部共八类,不分卷。各类下又分有门、目,目下还列举条格事例。合计八十一门、四百六十七目、二千三百九十一条。内容包括元世祖至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间的各种诏令、判例和典章制度等,所涉部门法主要有五类。一是刑法。用刑罚手段打击各种犯罪。如《刑部》“旧例斗殴罪名”条对各种斗殴犯罪及用刑都作了规定。“故殴,二十七下;手足故伤,他物故殴,见血为伤各三十七下”。二是民法。调整人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户部》“质压田宅依例立契”条强调了典卖田宅的手续,曰“凡有典卖田宅,依例令亲邻、牙保人等立契画字成交,赴务投税外,据出赁房院亦明立房状,不得似前朦胧写立文契,合无行下,随路一体禁约施行”。三是婚姻法。规定了与婚姻有关的一些问题。如《户部》“嫁娶聘财体例”条对可充当聘财的财物作了限定,曰“以元宝钞为则,以财畜折充者听”。四是行政法。对官吏的设置、升降、奖惩等作了些规定。如《吏部》“投下达鲁花赤迁转”条规定:“须要选用正蒙古人员充各处达鲁花赤。任满,与管民官一体给由,申复上司,拟于本投下分拨到腹裹江南州郡内,三年互相迁调。”五是诉讼法。告诉人们诉讼的程序、要求等问题。如《刑部》“告罪不得称疑”条告诫人们起诉的基本要求:“诸告人罪者,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如有论告本管官司者,许令直赴上司陈告。”为研究元代法制,乃至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提供了宝贵的材料。又由于《元典章》中载有许多《元史》所未述的内容,故具有很高的史料和研究价值。其以六部分类的编纂体例且为明、清律典所沿用。
元时有刻本,明以后仅有抄本。由于反复辗转,这些抄本脱漏讹误之处颇多。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沈家本根据丁氏藏本重校刊行。1925年北平故宫发现元刻本,陈垣便以此为主校本,参酌其他抄刊本进行校勘,补正沈家本刻本一万二千余条,并著成《元典章校补》一书。此书共十卷,其中校勘札记六卷,补正阙文三卷,改正表格一卷。此法典也引起一些外国学者,尤其是日本学者的重视。岩村忍和田中谦二出版了《元典章·刑部》校本。京都大学曾组织过《元典章》研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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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

元典章

书名。原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官修,成书于英宗时。分为前集和新集。其前集收录材料起自元世祖中统元年 (1260),止于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共60卷,分大纲十类: 为诏令1卷、圣政2卷、朝纲1卷、台纲2卷、吏部8卷、户部13卷、礼部6卷、兵部5卷、刑部19卷、工部3卷。纲下分目,如《吏部》下有官制、职制、吏制、公规四目。目下又分若干子目,如 《户部》的《田宅》 目下又分官田、民田、荒田、房屋、家财、典卖、种佃七条子目。新集不分卷,为英宗至治 (1321—1323) 年间续辑。其体例与前集相仿,但因随时续增,所以具体分法略有差异,其大纲八类为: 国典、朝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这是一部汇集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判案等档案材料的集子。对元代的官制、吏制、宗教、教育、土地、租税、赋役、军役、军器、驿站制度以及宫廷事务的始末和处理结果都有生动、具体的记载,为了解元代的政治、经济、行政、文化、军事、刑法、宫廷诸种情况提供了丰富真实的史料。此书是作为各级官吏处理政事的依据而编写的。因此所收材料均为原文照抄,不加任何增删修饰,而且所汇集的元初至元朝中期的历朝典章,多是《元史》没有或比之更加详尽,因此,是书不但保存了诸多史料的原始面貌,而且可补《元史》的不足。该书元代即有刻本,但后世仅以抄本流传。清光绪三十四年 (1908) 沈家本据丁氏藏本校刊,始有刻本行世。1957年,古籍出版社据此本重印。鉴于沈氏本刻印虽精,但文句多误,陈垣曾著《沈刻 〈元典章〉校本》10卷和《〈元典章〉校补释例》6卷两书,是据故宫发现的元刻本,并参校多种本子校勘沈家本刻本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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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

元典章

原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代官修。60卷。分诏会、圣政、朝纲,吏部等10门,记元英宗以前的典章制度,较《元史》详尽。今人陈垣有《元典章校补》10卷。中华书局1957年将通行旧本沈家本刊本与陈垣书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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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

书名。本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代官纂。前集六十卷,附《新集》。是元英宗以前圣旨条画、律令格式和司法判例的汇编,较集中地反映了元政治、经济、阶级关系等方面的状况。较客观地保存了史料的原始面目,可补《元史》之不足。


元典章

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代官修,分前集,新集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元世祖至英宗至治二年(1332年)间的诏令、条格和判例。前集六十卷,计诏令一卷、圣政二卷、朝纲一卷,台纲二卷、吏部八卷、户部十三卷、礼部六卷、兵部五卷、刑部十九卷、工部三卷,共10门,凡373目,每目又分若干条格。就体例而言,《元典章》首开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之先河。由于元典章仅有抄本流传,辗转抄写,脱漏舛误很多,其中又有许多方言蒙语,难于通晓,近人陈垣著有《元典章校补》十卷,可资参考。

元典章

元朝法典名。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关于从元世祖到元英宗至治二年之间的诏令、条格、断例的汇编。前集60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门,门下设目,共373目, 目下又有条格。新集不分卷。作为附录列国典、朝纲、吏、礼、兵、刑等28门。 《元典章》的史实不为正史所载,抄本流传, 多有脱漏讹误。凡与军事有关法律多集中兵部之中,有的也散见于吏部及诏令、条格之内。

元典章

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代政书。不署撰人姓名。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会条文,并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吏遵循的依据。至英宗时,又加以续辑。《元典章》就是这样一种地方胥吏记抄法会全书的分类汇编。全书正集六十卷,辑中统元年 (1260)至延珰七年 (1320)间的各项敕旨条令和有关案例,其大纲分为十类:诏令一卷,圣政二卷,朝纲一卷,台纲二卷,吏部八卷,户部十三卷,礼部六卷,兵部五卷,刑部十九卷,工部三卷。纲下设目,如吏部有官制、职制、吏制、公规等四目。目下又分若干子目,如户部、田宅目下分官田、民田、荒田、房屋、家财、典卖、种田等七条子目。子目下列举条格事例。续辑为《新集至治条例》,其大纲分为国典、朝纲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共为八类,不分卷,记事至至治二年 (1322)止。续辑因随事主名,故具体分法与前集不尽相同。《元典章》在清代并不被人们所重视。《四库提要》的撰者认为它“体例瞀乱,漫无端绪”,以及“乃吏胥抄记之条格,不可以资考证”(《四库提要》卷八十三)。仅将其列于《四库全书》“存目”类中。实际上,由于《元典章》全部内容都由元代的原始文牍资料辑成,较其它经过删减、润饰的史料著作更能反映出社会生活的面貌,它的价值远在一般概括综述型的史书之上,因此,《元典章》在今天已被公认为研究元代历史最基本的史料之一。《元典章》虽是一部法令文书的汇编,但它的内容却涉及到元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吏部各卷中,集中反映了元代的官僚制度,各类官吏的职称、品级、职责、任免、升迁、考核,各种规则,以及文牍的程式,在这里都有详尽的资料可查。户部各卷中,集中而详细地反映了当时的地产、土地买卖、租佃等有关土地关系的资料,是研究元代封建制度的重要文献。礼部各卷反映了元代的教育、宗教等情况。兵部各卷集中反映了元代的军役、军器、驿站和颇具元代特征的奥鲁等制度。刑部各卷收有大量元代司法制度的资料,从里面所记载的统治阶级对人民的种种防范和镇压,以及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可以反映出有元一代自始至终存在着尖锐的阶级斗争的情况;而对于贪官污吏横行不法的处置,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元朝统治阶级的腐败。工部各卷中,记载了手工业、市舶等情况,生动地反映了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的许多细节。所有这些典章和案例都记载得十分详尽,许多材料都是《元史》所没有或比《元史》更加丰富,可以补《元史》之不足。《元典章》较一般的汉文史料难读,它不是普通的古汉语,而是将蒙古文机械地译成汉文。其特点是语汇是当时的汉语口语,而语法却是蒙古式的。另外,还有许多硬译的蒙古词语,如“根脚”(家世)、“勾当”(公务)、“肚皮”(贿赂)等。还有一些俗语,如“推调”(借故)、“敲了”(处死)等。该书比较流行的版本是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刻本,即沈刻本。沈刻本刻印虽精,但谬误甚多。民国年间,在北平故宫发现了元刻本,1931年,陈垣据此并参照其他几种本子校勘沈刻本《元典章》,校正沈刻本乖误、脱衍、颠倒、妄改之处一万二千余条,写成《沈刻元典章校本》十卷和《元典章校补释例》六卷(《励耘书屋丛刻》)。前者为人们阅读沈刻本《元典章》提供了方便条件,后者成为我国校勘学史上带有总结性的著作。1972年,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了元刻本《元典章》,为目前最佳本。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对《元典章》非常重视,曾组织专门的《元典章》研究班,并出版了岩村忍、田中谦二的校本《元典章·刑部》,可供参考。

元典章

书名。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前集60卷,附新集,不分卷,两册。元朝官修,汇集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判例等档案材料的总集。前集收录的材料,起中统元年(1260)迄延祐七年(1320),新集所辑为英宗至治元、二年(1321—1322)诏旨公牍。前集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门,凡373目;新集体例格式与前集相仿,增国典1门,省诏令、圣政、台纲3门,余同前集。所收材料极富有史料价值,如户部、工部两门中的条目,较详切反映出元朝土地、户口、农桑、课税、租税、赋役、差发、市舶、手工业等经济状况;刑部、兵部两门中的条目,较集中反映出元朝的阶级关系、阶级斗争及军役、军器、驿站制度等,特别是司法部门的许多判例均记有具体时间、地点、人物、案件发生始末和处理结果;关于富豪霸占田土,僭设私庭,非理用刑,打伤佃户,残害善良,抑良为驱等案例,皆记述生动,不加掩饰。其他各门条目,亦皆是有关诏令、公牍的原文照抄,保存了材料的原始面目,非常有利于元代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考证。有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沈家本刻本,1957年古籍出版社重印本。近人陈垣曾据故宫元刻本校勘沈家本刻本,著《沈刻元典章校本》10卷、《元典章校补释例》6卷,使原书的许多错漏舛说得到订正。

元典章

书名。元世祖即位至元英宗即位为止各项敕旨条令和案例的汇编,是《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书分正集、附集两部分,正集六十卷,附集不分卷。有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户、礼、兵、刑、工部十门,门下有目, 目下分条。是研究元朝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的重要资料。但体例杂乱。错论极多。陈垣的《沈刻元典章校补》勘正其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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