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的重要的军事法规。1925年7月5日公布,共11条。主要内容:军事委员会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管理统率国民政府所辖境内海陆军、航空队及一切关于军事各机关。军事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并于委员中推举1人为主席。军事委员会中1人由国民政府特任为军事部长。军事委员会设政治训练部、参谋团、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秘书厅、兵工厂等机关分掌事务。军事委员会内各重要机关由各委员分任直接监督之责。军事委员会所议决之件,由主席署名,以军事委员会名义用命令式行之。关于国防计划实施,军事动员,军制改革,高级军官及同级官佐任免,陆、海军移防,预算、决算及高等军事裁判等及其他与国民政府之政策有关之事项,其文告及命令,应由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军事部长之署名行之。军事委员会之议决事项,须经出席委员2/3通过,方为有效,如多数委员不在军事委员会所在地时,主席与委员1人有决定处置之权。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1925年7月5日由广州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是: (1) 军事委员会管理统帅国民政府所辖境内海陆军、航空队及一切关于军事各机关;(2) 军事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并于委员中推举一人为主席; (3) 军事委员会内各重要机关由委员分任直接监督之责;(4) 军事委员会所议决的文件,由主席署名,以军事委员会名义用命令式行之;(5) 关于国防计划的实施等,其文告及命令,应由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军事部长之署名行之;(6) 军事委员会之议决事项,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有效,如多数委员不在,主席与委员一人有决定处置权。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宣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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