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称“中表婚”。中为内,表为外。古代称姑母之子为外兄弟,称舅父姨母之子为内兄弟。后统称姑舅之间、两姨之间的子女(即表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结婚,为中表婚。在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禁止同姓或同宗为婚,对异姓近亲的中表婚,比较放松,明律和清初法律曾经禁止中表婚,后因积习难改,终于解禁。国民党政府1930年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对中表婚未加禁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原则上允许中表婚的存在。如1942年4月26日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不能结婚的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包括兄弟与姐妹,堂兄弟与堂姐妹,从兄弟与从姐妹,族兄弟与族姐妹等,“但表兄弟姐妹除外”即不禁止中表婚。只有1945年3月《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亲姑表姨亦应尽量避免缔结婚姻。即对中表婚尽量劝导避免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从习惯。对于中表婚既不以法律明确禁止,也不提倡,而是按各地的习惯办理。到1980年9月制定新婚姻法时,考虑到建国后几十年来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发展变化,人们对近亲结婚的危害(同病基因的遗传影响人口质量和民族健康),逐步提高认识,因而在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将中表婚包括在禁止之列。这是中国数千年婚姻习俗的一大改革。但在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业已指出,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是在某些偏僻的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不能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婚的禁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结婚手续和婚姻登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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