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本法于1992年8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34条。这八章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四章界线测绘。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测绘监督管理体制,规定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定了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和承担测绘规划任务的单位和测绘人员,规定了对国内有关部门完成测绘成果以及外国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完成测绘成果的管理,还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对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