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林业政策,健全林业法制,统一各地作法,具体贯彻执行森林法。实施细则共29条,主要内容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概念和范围;林种划定权限;森林资源的管理、调查;林地的占用与征用办法;森林火灾的防护扑救,林木病虫害的除治; 植树造林与森林覆盖率的具体指标;森林的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以及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等。其中重点强调了植树造林绿化标准、森林采伐的控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节录;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县属国营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 …… 。 ☚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婚姻登记办法 ☛ 00003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