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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法规。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总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附则等7章,共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89年2月15日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9年3月15日第4号令发布。本条例自1989年3月15日起实施。条例分总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技术合同的管理,附则等9章,共1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中国的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防止单位及职工之间互相侵犯合法权益,本法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即为合同成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要承担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一般不适用于惩罚的原则,而是赔偿损失。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调解、协商,或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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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颁行。分6章,共55条。包括技术合同的性质、主体、管理、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等具体内容,以及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一部法律。它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以后的客观要求而制定的,它是调整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而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1989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技术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也是技术合同法的进一步充实和发展,是技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法涉及的技术合同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基本类型。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技术转让合回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它的特点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顾问方利用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委托方完成咨询报告,解答技术问题,提供决策的参考;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都是技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从1987年11月1日起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再适用经济合同法,而应适用技术合同法。在技术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并在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实行后仍在履行的技术合同,经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可以适用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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