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职工参加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制度、工资形式、奖励工资制度、津贴制度、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办法和工资的保障等内容。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确立了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的原则。1956年,国务院公布了 《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78年,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对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有关工资的制度则由国务院、劳动部、人事部或省、市人民政府以法规、规章、决定等形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