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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9条。主要内容: (1)国务院设立35个部、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2)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设立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3)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总理临时召集;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4)国务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员: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各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的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各专员公署专员;各自治区相当于省和直辖市的厅长、局长及其副职和专员职位的人员;驻外使馆参赞和驻外总领事;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198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颁布后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继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之后的第二部国务院组织法。共11条。主要内容: (1)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2)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3)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5)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职权以及组织和活动规则的法律。1954年9月21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该法共11条。它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各委员会,也可设立若干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行使宪法89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各部、各委员会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生效。共11条。主要对国务院的人员组成、职权、工作制度、总理的地位和职权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以及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其负责人的设置、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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