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应用和体现。党章规定: 中国共产党 “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指出: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党章同时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了概括说明:
❶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❷“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❸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❹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相互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❺“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❻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这六条原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实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丰富经验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