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规定了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民事活动中,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因法定原因而终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爱国的华桥团体证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