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3条,分为9章:一、总则;二、防护重点;三、人民防空工程;四、通信和警报;五、疏散;六、群众防空组织;七、人民防空教育;八、法律责任;九、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Renmin FangkongfaPeople's AirDefense Law of the PRC中国防空方面的基本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6,分别是:总则、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总则中强调“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在第二章防护重点中规定:“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指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话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在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中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000004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