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俄陆路通商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沙俄为扩大自恰克图经库伦、张家口、通州至天津的陆路贸易,和清政府订立的通商章程。同治元年二月四日(1862年3月4日)在北京签订。共21条款。第一、二两款规定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准许俄国小本经营者前往蒙古各处贸易,自由出入,不加阻拦,并且免税。其余各款均属在各关口减征税额的具体规定。此章程实际上使蒙古成为沙俄独占的无税贸易区,使中国陆路贸易、关税自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元年二月初四日(1862年3月4日)在北京签字。全文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中俄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以内均不纳税;俄商小本营生,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俄商运俄货至天津,按各国税则三分减一,在天津交纳;俄商运货经张家口,可酌留十分之二在当地销售,亦按税则三分减一,在张家口交纳;如由天津水路赴议定南北各口,须“补足原免三分之一税银,俟抵他口,不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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