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 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执行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付报酬,提供劳务的一方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对方提供服务。在此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是在对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场所,按照对方的指示为对方创造财富、提供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是此劳动行为的受益人。而且,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也有可能控制劳务行为的风险。因此,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此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能以自己选任劳动者、对劳动者管理等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这样规定旨在敦促接受劳务一方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劳动安全、技术技能等的教育和培训,同时也能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那么,提供劳务一方对此损害有过错,也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似有纵容之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则未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依此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在致人损害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过错的,应当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另外,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提供劳务的人,但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承担赔偿义务的是接受劳务的人。赔偿权利人不是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提供劳务一方主张赔偿,而是向接受劳务的一方请求赔偿。 ☚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致自己损害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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