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日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共9条。主要内容:(1)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系统实行企业编制和企业管理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机构,即科技开发企业。(2)凡成立全国性科技开发企业、集团,由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地方性科技开发企业,由创办单位向所在的省级科委或计划单列的市(区)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3)科技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❷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5)科技开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分立、合并、迁移和经营范围、所有制性质的变更,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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