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丧失继承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丧失继承权又称 “继承权的丧失”、“剥夺继承权”。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依法定的程序取消或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对继承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各国继承立法均有所规定,但称呼不一。《法国民法典》中称为“不得继承”或“无权继承”,《德国民法典》中称为“丧失继承资格”; 《日本民法典》中称为“不能继承”,《苏俄民法典》中称为“无权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必须有法定的条件和一定的程序:(1)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 程序。继承权的丧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的仅仅是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见“剥夺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由于某种法定事由,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丧失继承权。(过去称之为剥夺继承权,简称剥夺)。继承法明确规定,具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 ☛ 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失去继承权的一种情况。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其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前,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则在继承开始时; 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则要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 表示主义 事实收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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