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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丧失继承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丧失继承权

又称 “继承权的丧失”、“剥夺继承权”。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依法定的程序取消或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对继承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各国继承立法均有所规定,但称呼不一。《法国民法典》中称为“不得继承”或“无权继承”,《德国民法典》中称为“丧失继承资格”; 《日本民法典》中称为“不能继承”,《苏俄民法典》中称为“无权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必须有法定的条件和一定的程序:(1)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 程序。继承权的丧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的仅仅是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并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

见“剥夺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由于某种法定事由,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丧失继承权。(过去称之为剥夺继承权,简称剥夺)。继承法明确规定,具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构成本项的两个要件的是必须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二者缺一不可。
❷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❸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是指遗嘱并非被继承人亲自所立,也不代表被继承人的意志,伪造人为谋夺遗产而假立遗嘱。所谓篡改,是指将立遗嘱人的遗嘱用增减或其他方法加以涂改,改变了立遗嘱人的原意,以利于自己的一种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不利于自己的遗嘱毁灭,企图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以上四种,凡属情节严重的,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在继承法理论上将丧失继承权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指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任何人无权变更;相对丧失,指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后,如果得到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宽宥,就可以不丧失其遗产。一般说来,上述第一、二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是绝对丧失,三、四两种情况是相对丧失。我国继承法虽然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程序。继承法颁布后,新的立法精神是:第一,原则上经过法院,由法院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二,也可以不经过法院,如符合丧失条件,其他继承人提出时本人又同意的,就算丧失了;第三,如果本人不同意时,可以起诉,经法院审理,确定其是否丧失继承权。第四,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之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刑时不能同时附带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丧失继承权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确认丧失继承权是民事制裁,只能由民庭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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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失去继承权的一种情况。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其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前,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则在继承开始时; 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则要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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